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和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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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特殊疾病定义

门诊特殊疾病(俗称慢病)是指诊断清楚、治疗方案明确,经过前期治疗后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且主要治疗药物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Ⅰ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和报销

(一)认定:参保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申请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包括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在门诊部挂认定医生门诊号,医生查看病情符合认定标准后,如实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参保人员到住院部楼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交认定资料。

(二)报销比例:I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照70%的比例限额支付。

(三)待遇享受时间: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最多可以申办两种门诊特殊病,从认定次月起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结核病、精神类疾病两年以后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重新申请认定。

(四)Ⅰ类门特病种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序号

疾病名称

1

将强直性脊柱炎

(一)临床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腰痛、僵硬在3个月以上,活动改善,休息无改善;

2. 腰椎屈曲、侧弯活动受限;

3. 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群。

(二)放射学标准:双侧骶骼关节炎≥2 级或单侧骶骼关节炎≥3 级;

(三)使用生物制剂及靶向 DMARDs 药物需满足以下条件: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非甾体类消炎药)充分治疗 3 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 50%。

(一)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二)放射学检查:X 线或 CT 或 MRI 检查显示双侧骶骼关,节呈Ⅱ级及以上损害或单侧骶骼关节呈Ⅲ级及以上损害;

(三)NSAIDs(非甾体类消炎药)充分治疗 3 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 50%病史资料。


2

甲状腺功能亢进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

1.抗甲状腺的药物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3

甲状腺功能减退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

2.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4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

(1)曾有心肌梗死病史;

(2)左心室扩大,心功能≥Ⅲ级,左室射血分数≤50%;

(3)冠脉CT或造影狭窄≥50%;

(4)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早、病窦综合征)。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5

风湿性心脏瓣膜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诊断标准,心脏B超提示有瓣膜损害者,或者曾行心脏瓣膜手术者。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6

先天性心脏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各项之一的:

(1)心功能≥Ⅲ级;

(2)B超提示心脏长大;

3)严重心律失常(房扑、房颤、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早、病窦综合征)。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7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冠脉CT、血液等检查及化验结果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同时心功能≥Ⅲ级。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8

心肌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同时心脏彩超、心电图检查结果符合心肌病的诊断标准,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扩张型、肥厚型和限制型心肌病。

1.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2.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9

高血压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同时符合高血压2级及以上诊断标准,并有下列心、脑、肾并发症中之一的:

(1)合并心脏损害:心脏B超提示左室壁及室间隔增厚≥12mm;

(2)合并脑并发症:有急性脑血管意外等住院病史资料,近一年内CT或磁共振报告单提示梗塞灶或出血灶,体征有偏瘫、意识障碍、语言障碍之一的

3)合并肾功能损害:微量蛋白尿(6个月内3次检查,2次以上为阳性)或血浆肌酐浓度升高。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


10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3.同时合并下列症状之一的:

(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肢体肌力≤4级;

(2)构音障碍或失语;

(3)认知功能障碍;

4)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如:感觉障碍、大小便失禁、吞咽障碍、视力缺损等。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中医诊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1

糖尿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病史资料,同时空腹及餐后血糖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随机血糖≥11.1mmol/L或空腹血糖≥7.0mmol/L两次以上;或OGTT2小时血糖≥11.1mmol/L),并有下列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中之一的:

(1)糖尿病肾病,ACR比值≥300mg/g(6个月检查3次,2次以上为阳性),或尿白蛋白≥300mg/24h或CKDⅢ期及Ⅲ期以上;(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底检查糖尿病眼底Ⅲ期及Ⅲ期以上;

(2)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3)糖尿病足,有明确的足部水肿、变色、溃疡、肢端坏疽;

(4)合并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之一;

6)1型糖尿病无并发症时,需提供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2

支气管哮喘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支气管哮喘疾病的诊断标准、影像学检查提示肺气肿。

1.抗感染治疗、哮喘疾病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3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标准,肺功能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或血气分析结果提示Ⅱ型呼吸衰竭(PaO2<60mmhg且PaCO2>50mmhg)。

1.抗感染治疗、祛痰、支气管扩张、糖皮质激素等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4

结核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出院证明书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2. 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3. 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结核特点;

3)痰TB-DNA(+);

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15

 癫痫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一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每年发作2次及以上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者,有相关病历,典型的症状为痫性发作,包括全面性强直——阵挛发作、失神发作、部分运动性发作、肌阵挛发作等。

3. 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1.抗癫痫药物治疗;

2.相关对症治疗。


16

慢性肝炎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1.药物治疗(抗病毒、保肝等);

2.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7

肝硬化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肝功能试验呈阳性、肝纤维化指标升高、肝活组织检查有假小叶形成;

(2)有门脉高压体征;肝硬化病人有门静脉高压、梗阻所产生的侧支循环形成如脾肿大、脾功能亢进、上消化道出血以及因肝功能损害,凝血酶原时间延长;

3)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1.药物治疗(保肝、抗病毒、抗肝纤维化、抑制免疫等);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8

类风湿性关节炎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一年以上病史资料,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检查符合2009年ACR/EULAR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之一的:

(1)有皮下结节;

2)X线摄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3)类风湿因子阳性。

1.药物治疗(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等);

2.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9

肾病综合征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24小时蛋白尿>3.5g/d、血浆白蛋白<30g;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 ,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1.引发肾病综合征原发疾病的治疗(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

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20

 痛风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半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持续高尿酸血症:血尿酸>420μmol/L(7mg/dl);

(2)一个以上的关节受累;

3)合并痛风性肾脏受累。

1.药物治疗(非甾体消炎药、糖皮质激素、排尿酸药、抑制尿酸生成药等);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1

青光眼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一年以上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眼压升高:眼压>2lmmHg,卧位测量>23mmHg(Goldmann压平眼压计);

(2)视网膜神经纤维层缺损或视盘改变(视盘损害);

3)视野缺损(青光眼性视野损害)。

1.药物治疗(拟胆碱能药物、拟肾上腺素药物、β受体拮抗药物、碳酸酐酶抑制药物、前列腺素类药物);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2

重症肌无力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具有典型临床症状,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2)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3)肌酶明显增高;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抗胆碱酯酶药物、免疫抑制剂);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23

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具有典型临床症状,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

(1)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2)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3)肌酶明显增高;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抗胆碱酯酶药物、免疫抑制剂);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24

运动神经元病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1)慢性进程;

(2)表现肌无力或肌萎缩,伴或不伴有肌束震颤;

(3)上下运动神经元受累征象,无感觉障碍;

4)典型神经源性改变肌电图(近两年资料)。

1.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中医诊疗。


25

肾功衰药物治疗

1. 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抗胆碱酯酶药物、免疫抑制剂);

2. 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 中医诊疗。

1.原发疾病的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6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1.对症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7

精神类疾病(双向

1. 年以上病史资料,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2.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28

重度骨质疏松

1. 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骨密度检查报告(DXA报告或QCT报告)和(或)骨折部位影像学检查报告;

3. 脆性骨折患者需要病史资料。诊断骨质疏松症的患者满足以下任意一条:

 1.DXA测定的中轴骨骨密度(腰椎或髋部)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2.5.且伴有脆性骨折;

 2.无脆性骨折,但DXA测定的腰椎、股骨颈、全髖或桡骨远端1/3骨密度的T-值≤-3. 0;3.QCT腰椎骨密度≤80mg/cm3。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三、Ⅱ类门特认定和报销

 (一)认定: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诊断证明或出院证、到门诊部挂认定医生门诊号,医生查看病情符合认定标准后,并如实填写《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到住院部底楼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交认定资料。

  (二)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Ⅱ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起付标准 600 元后,职工医保按90%支付,居民医保按75%报销(其中,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和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的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9000元)。

(三)待遇开始享受时间: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经医保局审核备案后,从批准之日起就医的费用才能享受待遇。(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要到医保局备案)。

(四)Ⅱ类门特病种认定标准及认定资料

序号

疾病名称

1

恶性肿瘤放化疗期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必须的对症治疗;

4.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5.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

 白血病

1. 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 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 必须的对症治疗;

4. 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5. 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4

耐多药肺结核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符合以下标准:

(1)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

2)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3)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5

肾功衰透析治疗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新确诊患者符合(1)至(3)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且有(4)至(7)项中一项及以上指标;既往有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病史患者提供相关证明,并符合(1)至(3)项中至少一项指标。

(1)肌酐清除率(Ccr)≤15ml/min;

(2)血尿素氮28.6mmol/l(80mg/dl);

(3)血肌酐≥707.2umol/l(8mg/dl);

(4)高钾血症K≥6.5mmol/l;

(5)代谢性酸中毒HCO3≤16.74mmol/l;

(6)有明显水潴留体征(严重浮肿、血压升高及充血性心力衰竭);

7)有厌食、恶心、呕吐等明显尿毒症表现。

1.透析治疗;

2.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6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1.抗排异药物治疗;

2.抗排异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1.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8

地中海贫血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1.血清铁蛋白大于1000ng/L进行去铁治疗,有脏器损害需对症治疗应附相关检查报告;

2.抗氧化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9

精神分裂症

1. 一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同时符合《ICD—10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2. 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分裂症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1.药物治疗;

2.药物不良反应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检查。

10

血友病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

1.药物治疗;

2.替代治疗;

3.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1

小儿脑瘫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符合小儿脑瘫诊断标准

1.药物治疗;

2.康复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2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 三级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符合HIV感染或艾滋病(ICD-10编码B24.X01)的临床诊断标准,罹患肺部感染、肝部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及其他感染类疾病之一的。

1.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3

帕金森氏病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半年以上抗帕金森氏病药物治疗的病史资料,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中两项的:

(1)临床资料显示:出现静止性震颤、肌强直,并有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两项主征中的一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4

系统性红斑狼疮

1. 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半年以上病史资料,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年ACR标准或2009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

2.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3.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5

肝豆状核变性(铜代谢障碍)

1. 血清铜蓝蛋白<200 ㎎/L;

2. 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椎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功能异常、慢性进行性加重的肝硬化表现;

3. 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4. 24h 尿铜>100ug;

5. 肝铜含量>250ug/g(肝干重); 患者符合上述条件中的第 1 条及 2.3.4.5 条中至少 1 条可申报肝豆状核变性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1.驱铜及阻止铜吸收的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的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16

16.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分子遗传学检查报告。

1.出现肥胖、智力减退、性腺发育不全及肌张力低下等临床表现;

2.分子遗传学检查 15 号染色体 15q11.2-q13 区域印记基因的功能缺陷,父源染色体片段或者等位或者基因缺失或印记中心缺失及突变。 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报普拉德—威利综合征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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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1.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骨龄检查报告;

3.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 1(1GF1)检查报告;

4.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生长激素(GH)激发试验报告;

5.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垂体影像学检查报告;

6. 三级甲等定点医院提供的相关病史资料。

1.认定范围限定儿童(≤18 岁);

2.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健康儿童身高的第三百分位数或 2 个标准差(-2SD)以下;

3.年生长速率<7 ㎝/年(3 岁以下);<5 ㎝/年(3 岁—青春期前);<6 ㎝/年(青春期);

4.匀称性矮小,面容幼稚;

5.骨龄落后于实际年龄 2 年以上; 

6.两项 GH 药物激发试验 GH 峰值均<5ug/L;

7.认定标准中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 1(1GF1)水平低于同性别同年龄正常参考值范围; 

8.认定资料为 3 个月内的资料;

9.排除其他基础疾病。 患者同时符合上述九条者,可申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